推動數據共享促進政務高效協同
文 | 范明志 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高效與協同是行政活動的內在要求與目標。在數字化轉型背景下,數據為實現這一目標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支撐。數據之所以能發揮這一作用,是因為其作為政務活動的新要素,改變了政務活動的決策方式。作為我國首部促進政務數據共享流通的行政法規,《政務數據共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8月1日施行,不僅為推進政務數據在政府部門之間的有序高效共享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還開創了政務高效與協同法治實踐新路徑。
數據共享對于提升政府效率的價值不言而喻,然而長期以來,由于數據對來源主體的附屬性,其使用往往局限于來源主體的權力控制范圍。過去,政府部門要獲取其他部門的數據,除了政務公開的方式,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讓行政相對方提供,二是請求相關部門支持。這兩種方式都難以避免成本高、效率低的弊端。《條例》的出臺為政務數據共享提供了具體的規則指引,將原本依賴線下人工協調的行為變成線上的數據流動,“數據跑路”將替代“人跑腿”。在我國數字技術運用日益成熟的背景下,這種轉變不僅能顯著提高行政效率,還能提升政府數字化治理能力,應當成為數字政府建設的基礎性工程。
數據共享對于促進政務協同的重要性也是顯而易見的。政務協同不僅是積極行政的內在要求,更是我國社會治理優勢的重要體現。它既能夠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又能減輕行政相對人的負擔。在數字政府建設的目標下,數據共享是實現部門間精準協同、動態協同、整體協同的基礎支撐。對一個事項的行政管理,可能涉及多個政府部門的職能。如在經濟領域,市場監管、稅務征管、衛生防疫、應急管理等部門之間的數據共享可以起到相互輔助決策、協調職能發揮等作用;在社會管理領域,公安、交通、婦聯、基層政府等部門之間必要的數據共享,也有助于大幅提升協同治理效能。
但同時也要看到,《條例》作為我國數字法治規則的創新探索,其有效實施依賴于各級政府部門理念上的認同和行動上的落實,并根據社會發展情況不斷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在理念上,政府部門應當強化數據共享意識。在傳統行政模式下,一些政府部門容易將履職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視為“部門私有”,這種觀念已不適應當前數字政府建設的要求。缺乏多部門數據支撐的數字行政,充其量只能實現自動化行政,無法形成真正的“智能行政”或“智慧行政”。為此,應打破部門壁壘,將部門職能的發揮放到政府整體框架中統籌考量,注重部門間的協同聯動,避免各自為政或甚至因“數據孤島”造成政策沖突。同時,數據共享不等于數據公開。即使是無條件共享類的數據,《條例》也規定了規范的申請流程與期限要求,涉及個人信息的還需遵守特別規定。為此,必須時刻繃緊數據安全這根弦,根據規定將數據共享限制在政府部門之間。
在行動上,政府部門應當積極落實《條例》提出的措施要求。從目前看,以下三項措施的落實尤為急迫。一是明確本部門政務數據共享工作機構。《條例》規定了這類機構的職責定位,其設立不僅關乎《條例》落實的組織保障,還在一定程度上昭示了數字政府機構的發展方向。二是實行政務數據目錄管理,為數據共享提供便利。考慮到各部門的職能差異,如果直接共享原始數據勢必會增加數據利用成本,而通過目錄管理可以明確數據共享的范圍、格式與接口標準,顯著提升共享效能。三是建立健全政務數據共享使用具體辦法。應結合部門實際,建立涵蓋數據收集、存儲、加工、傳輸、共享、使用、銷毀等全流程的標準規范,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推進共享工作。
在制度協調上,應當盡快建立完善《條例》的配套制度。《條例》已確立政務數據共享的基本規則框架,但在數據分類分級管理、共享范圍界定、超范圍使用處理等方面,仍需細化配套措施,使數據共享機制更加科學合理,更好地服務數字政府建設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