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位于海牙的國際法院(ICJ)通過了一項咨詢意見,旨在解答“各國是否有法律義務采取措施應對氣候變化,特別是防止其對其他國家及全球共同利益造成不可逆轉的危害”這一問題,是國際法院首次系統性闡述各國在氣候變化問題上的國際法義務。在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發言人郭嘉昆表示,中方積極參與了本次咨詢意見案,咨詢意見確認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等指導原則,反映了包括中方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長期以來的立場和主張,對維護和推進國際氣候合作具有積極意義。
咨詢意見中還強調了發達國家需帶頭應對氣候變化、各國有義務加強國際合作,國際社會在肯定咨詢意見對全球氣候治理的“法律澄清”等積極意義的同時,也要重視其中暗含的片面擴大發展中國家氣候責任的傾向。具體體現在部分國家試圖通過將氣候問題與人權、海洋法等議題捆綁,構建超越《巴黎協定》框架的“氣候責任擴大化”敘事。例如,在咨詢意見中,國際法院強調,若某國繼續補貼化石燃料產業、批準新的油氣開采項目,或未能有效采取立法和監管措施限制私人排放溫室氣體,就可能被視為違反國際法,進而產生國家責任。更關鍵的是,國際法院明確了違反氣候責任的法律后果,對受到重大氣候損害的國家,責任方不僅需賠償經濟損失和生態修復費用,還需重建受損基礎設施。
盡管這一咨詢意見本身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但其法理權威依然不容忽視,違反者還可能面臨來自國際社會的道義和法律挑戰。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始終是世界綠色發展的堅定行動派和重要貢獻者,全球新增綠化面積1/4來自中國,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居世界首位,碳強度較2005年下降超 50%,不僅將完成全球最高碳排放強度降幅,用全球歷史上最短的時間實現碳達峰到碳中和,還通過南南合作渠道向其他發展中國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然而,依然有少數國家熱衷于炒作中國的氣候責任。
面對全球氣候治理進程的這一新動向,我國一方面要堅定地立足國情,保持定力,穩步推進自主減排進程,另一方面也要對新形勢下的氣候責任陷阱保持警惕,在國內立法、多邊外交、國際合作等層面采取相應的應對之舉。
在國內立法層面,我國需加快應對氣候責任等方面法規的立法進程,落實碳排放總量控制與配額分配制度。同時,持續支持風電、光伏等新能源技術創新,推動經濟綠色轉型。
在多邊外交層面,我國需持續堅定闡明氣候治理立場,提升全球氣候治理話語權。包括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年度會議(COP)等多邊平臺,積極提出契合發展中國家利益的氣候行動主張,例如推動發達國家兌現對發展中國家的氣候資金承諾,建立可核查的技術轉移機制等。同時爭取將減排任務與資金、技術支持掛鉤,避免發達國家向包括我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強加不符發展階段的減排要求。
在國際合作層面,我國始終是氣候合作的積極推動者。迄今為止,我國在南南合作框架下已向40余國提供氣候變化援助,提供的高質量、低成本的清潔能源技術和產品也顯著降低了全球綠色低碳轉型成本,這些務實行動比空洞的法律意見更有價值。未來,我國可繼續以“國家自主貢獻”為基準,在維護發展權的同時,以中國技術和中國智慧為全球氣候治理提供可持續的解決方案。
國際氣候治理的博弈日趨復雜,但我國的立場始終如一:無論國際形勢如何變化,中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不會放緩,促進國際合作的努力不會減弱,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實踐不會停歇。任何試圖通過擴大責任來限制發展中國家現代化的做法,既不會得逞,也不會得到認同。我國堅定推進氣候治理,不是為了滿足外界的期待,而是對這片土地和人類的未來負責。(作者分別是海南華陽海洋合作與治理研究中心副研究員,中國國際問題研究院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