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化民營經濟促進法,為民企戴上法治“護身符”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通過五方面25條細化舉措,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以下簡稱“民營經濟促進法”)中原則性、框架性的制度安排轉化為具體可操作的辦案規則和司法路徑。
《指導意見》直接面向企業在經營中遇到的痛點和司法實踐中的難點,旨在讓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僅在紙面上得到保障,更能在實際糾紛中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
在產權保護與權利救濟方面,民營經濟促進法強調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合法權益,反對違法查封、扣押、凍結等行為,但表述以“應當”“不得”為主,屬于底線性原則。《指導意見》則在執行細節上作了明確,要求對涉民營企業產權案件依法糾正錯案,防止機械適用法律導致侵權;對于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要嚴格審查必要性和比例性,并在條件具備時及時解除。這讓企業在面對司法措施時,能夠提前預判可能帶來的影響,也可以依法提出針對性的救濟申請。
在防范和糾正拖欠賬款方面,民營經濟促進法要求建立防止拖欠機制,明確賬款支付的法律責任。《指導意見》提出,對拖欠案件要開通“快立、快保、快審、快執”綠色通道,條件具備的可以先予執行或訴前財產保全,并參考既有司法解釋和地方經驗形成固定做法。這一安排,使追索欠款的過程更為高效順暢,減少了資金占用時間,也在制度上提高了惡意拖欠的代價,從源頭上促使經營主體更加重視按約履行義務。
在投融資保障方面,民營經濟促進法提出要平等授信,規范抽貸、斷貸、壓貸行為,拓展抵質押物范圍,推動信用信息共享。《指導意見》則明確提出,落實民法典關于功能擔保的規定,支持在供應鏈、產業鏈場景下拓展新型擔保,依法確認非典型擔保的法律效力;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并與有關部門及時修復信用;規范金融機構單方面增加放貸條件、中止或提前收回貸款的行為;依法規制高利貸、砍頭息等違法放貸行為,推動普惠金融供給和服務優化。這些措施為民營企業拓寬了可用于融資的資產范圍,也減少了融資過程中的不確定性沖擊,讓企業在出現一次性風險后能夠更快恢復正常經營。
在科技創新成果保護方面,民營經濟促進法鼓勵民營企業參與研發、標準制定和知識產權保護,并提出加大侵權懲罰力度。《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在涉企知識產權案件中,要研究制定懲罰性賠償適用的指導意見,完善裁判規則、細化認定標準,并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統一裁判尺度,統籌批量案件的審理。這些措施,既能提高侵權成本,增強對創新成果的保護力度,也能讓企業在維權前對勝算、周期、成本有較明確的預判,從而更有信心在關鍵領域持續投入研發。
在執行環節,民營經濟促進法要求對違法查封、扣押、凍結提供救濟,并建立信用修復機制,避免一刀切式的限制措施。《指導意見》在此基礎上,引入了“活封活扣”等柔性保全方式,強調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地采取保全措施,要求優先選擇對企業生產經營影響最小的財產執行;同時建立失信懲戒分級分類制度,區分惡意逃避履行與暫時無力履行,在履行義務后及時出具信用修復證明,并推動跨部門互認。這樣的安排,可以在實現債權人權益的同時,盡量降低對企業持續經營的沖擊,讓執行成為經濟秩序的保障,而不是阻斷。
在涉外與跨區域民營企業的司法保護方面,民營經濟促進法提出要平等對待涉外民營企業,支持其參與共建“一帶一路”等國際合作。《指導意見》則完善了國際商事法庭的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發布當事人約定管轄、選擇域外法的指導性案例,健全涉外管轄、送達、域外法查明等規則,并探索小額涉外糾紛快審快辦機制。這對于在境外開展業務的民營企業而言,不僅提供了可依賴的國內司法保障,還通過縮短跨境爭議處理周期,降低了訴訟和執行的成本,使企業在國際市場上更有底氣維護自身權益。
在公司治理與市場退出方面,民營經濟促進法強調優化治理結構和規范經營退出的總體方向。《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出,法官可在審理過程中運用釋明權,引導當事人通過股權轉讓、回購、減資、分立等方式化解矛盾,同時嚴格法人財產獨立性,追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濫用支配地位的責任,并保障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在勞動用工領域,還要求統一裁判標準,完善仲裁與訴訟銜接,并發布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的典型案例。這些做法,使案件審結后,企業不只是停止爭端,還能夠在司法推動下恢復正常運轉、擺脫經營困境。
總體來看,《指導意見》的核心作用,在于把民營經濟促進法確立的原則性規定轉化為在司法實踐中直接適用的規則和路徑。這些細化舉措,不僅回應了民營企業的現實關切,也通過穩定預期、降低不確定性,為經營主體增強信心、持續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作者系西南財經大學經濟與管理研究院副教授傅佳莎)
編審:唐華 蔣新宇 張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