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張“未依法避險”罰單帶來警示
災害預警高懸,仍有人擅闖危險區域;縱然明令禁止,卻總有人任性而為。近日,深圳兩名游客在臺風“韋帕”藍色預警啟動后,未經許可擅自進入自然災害危險區,經救援人員12小時艱苦搜救后被安全轉移。事后,相關部門依據《深圳經濟特區自然災害防治條例》,依法處以每人5000元罰款。
這張全國首次依據自然災害綜合法規、因“未依法避險”而出具的罰單,不僅是對個別違規者的依法懲戒,給公眾提供了一則鮮明的警示,也是通過執法強化全社會防災減災法治意識的應然之舉。
防災減災工作,既需要科學預警和應急響應,也離不開法治的剛性約束和價值引領。長期以來,我國防災減災工作主要依賴行政動員和宣傳教育,法律約束力相對薄弱。盡管突發事件應對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規對災害應對作出規定,但大多聚焦于政府職責,對公民個體的避險義務缺乏較為清晰和具體的罰則。此次首張罰單的落地,首次將“未依法避險”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明確“避險義務”的強制性,讓“避險”不再只是行為倡導,而是具有法律剛性的行為規范。這一實踐也為國家層面完善防災減災立法提供了積極探索。
首張罰單的意義,還在于推動防災減災理念從“被動救援”向“主動預防”轉變。過去,不少救災工作往往陷入“違規—遇險—救援”的惡性循環。驢友違規穿越致救援隊冒險營救、游客無視警示被困礁石等事件并不鮮見。這不僅讓救援人員承擔不必要的風險,也徒增社會成本。深圳此次執法,可以說是嘗試打破這一惡性循環:通過法律懲戒讓少數違法者付出代價,教育和引導絕大多數社會公眾意識到“未依法避險”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從而更加謹慎和自覺地遵守防災減災規范。
事實上,防災減災不僅是政府的責任,也需要社會公眾的共同參與。政府有責任履行提供預警、劃定危險區、組織救援等職責,而公民也有配合管理、主動避險等義務。法律既保障公民的生命權,也要求公民承擔相應的避險義務。一旦疏于公民的自律義務,難免導致“即便拼命地救援,卻總有人任性地闖”的失衡局面。這種“權責對等”的法治思維,有助于構建更加科學理性的防災減災體系,提升全社會的防災減災能力。
自然災害無法完全避免,但人為風險必須全力規避。全國首張“未依法避險”罰單,既是一次執法突破,更是一次防災減災法治理念的有效普及。它昭示著這樣一個道理:災害面前,遵守規則并非限制自由,恰恰是在守護生命;防災減災不能僅靠道德呼吁,也需要法治的剛性制度保障和規范指引。讓全社會形成“主動避險、依法防災”的法治共識,這正是法治中國建設的題中之義。